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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什么是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河南专利申请中什么是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1)《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的专利,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2)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
  对于已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而言,优先权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申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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