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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专利申请和授权相关法规简介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鲁梅

   

  孟加拉国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之一,孟加拉国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但是国内企业对孟加拉国知识产权制度知之甚少,本文对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中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相关法规进行介绍,以供企业在专利布局以及知识产权工作者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参考。

 

  一、申请文件

  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记载:“说明书 4.(1)临时说明书必须描述发明的实质。(2)完整的说明书必须特别描述和确定本发明的实质以及实施本发明的方式。(3)临时说明书和完整说明书均应包括标题,完整说明书结尾处应明确陈述专利所请求的保护范围。(4)登记官认为适宜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接受申请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供适当的附图,上述附图应视为完整说明书的一部分。(5)在任何必要情况下,登记官认为一项申请应进一步补充用以阐明发明或据称构成发明的任何模型或样品时,申请人应在接受之前提供所要求的模型或样品,但上述模型或样品不应视为说明书的一部分。(6)在声称申请文件中所附有说明书系完整说明书的情况下,当申请人提出请求时,登记官可将该说明书视为临时说明书,并据此处理该申请。”

  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记载:“附具完整说明书的期限 4A.(1)如申请人未在申请时附具完整说明书,则可在申请日期起计九个月内的任何后续时间内附具:申请人可以向注册官请求延长上述九个月的期限,在提出上述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的后,上述期限可延长至自申请日起不超过十个月。(2)如果完整说明书未在第(1)款允许的期限内提交,则该申请应被视为自其申请日期起十个月后撤回。”

  可见,孟加拉国专利申请中,可以提交“临时说明书”以锁定申请日,“临时说明书”描述发明的实质,而在后提交的“完整说明书”需要明确专利请求的保护范围和记载实施发明的方式。对于申请人在尚未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以及尚未完善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期望早日获得申请日的情况,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获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日,然后在申请日之后的十个月内,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完整说明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临时说明书”提交后又提交“完整说明书”的情况下,“完整说明书”所记载的发明内容必须与“临时说明书”实质上相同

 

  二、申请程序

  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记载:“5.(1)在涉及下述情况且提交了完整说明书、审查员已做出审查报告时,登记官应参考审查员的报告做出判断——(a)在完整的说明书中未特别描述和确认本发明的性质或其实施方式,或; (b)请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未按规定格式撰写,或;(c)说明书的标题不足以概括发明的主题,或; (d)权利要求书未能充分限定发明的内容,或; (dd)在临时说明书提交后又提交完整说明书的情况下,完整说明书所记载的发明内容与临时说明书实质上不同,或; (e)所描述和请求保护的发明经初步审查认定不是新的制造或改进方案,或; (f)说明书中涉及多项发明,或; (g)在根据第78A条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和请求保护的发明内容实质上多于或不同于在孟加拉国境外所提出的被要求优先权申请的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或; (h)在根据第15A条增补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说明书中描述和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不是对原始说明书中描述和要求保护的内容的改进或修改;在上述(a)-(h)的情况下,登记官可以驳回申请或在其继续申请程序之前要求对请求书、说明书或附图补正;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登记官发出下述要求,申请应当在满足所述要求之日起生效:例如,如果说明书中包括多项发明,可由申请人自行申请或在登记官要求下将该申请限于一项发明,而其他发明可作为新申请的主题; 任何此类新申请应作为实质性申请,但登记官可酌情指示在批准原申请之前做出的任何此类新申请应具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或在后的申请日,就本法案而言,新的申请应被视为在其按照下述指示所发出的日期提交;进一步地,如果临时说明书提交后又提交完整说明书的情况下,应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登记官可以取消临时说明书,并指示该申请应被视为在提交完整说明书之日起申请的,并做出相应的处理。(1A)如果登记官在接受申请前的任何时候认为该申请中所要求的发明已在申请日或之后公布的已获得批准的其它说明书中全部或部分地主张,且上述申请的批准在待批准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则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引入上述其它说明书的内容以修改申请人的说明书。(2)如果登记官驳回或要求修改说明书、增补参考文献,申请人可以就此向政府提出申诉。(3)本条要求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任何专利的有效性,且政府或任何官员不得因为任何此类调查及后续程序或任何与此类调查及后续程序相关的事项而产生任何责任。(4)一项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被批准,否则申请将被视为驳回(已提出申诉的情况除外):但在上述十八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已向登记官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应当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继续申请程序,所要求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十八个月期满后的三个月。”

  可见,孟加拉国授权专利需要满足的条件与我国相似,这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用于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基本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孟加拉国专利授权的期限,如果一件申请在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未被批准,可以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将期限延长三个月,如果在延长三个月之后(即,申请日起二十一个月内)还未被批准,那么期限不能再延长。如果申请人希望继续申请,就要请官方下发驳回通知,接到驳回通知之后申请人可以就此向政府提出申诉。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环境和知识产权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不能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国家相提并论。所以,对于针对孟加拉国的出口专利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要盯紧时限,定期联系外所询问案件进度,以便能够及时答复审查意见,尽量在申请日起二十一个月内获得授权

 

  三、同源发明的单一专利

  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记载:“13A.(1)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相关或可相互修改的说明书,并因此获得同时的临时保护,如果登记官认为,所有这些发明构成一项发明,完全可以涵盖在一个专利范围内,登记官可以允许就上述多项申请整体提供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并就此授予一项专利。(2)此类专利应当享有此类申请的最早的日期,但在考虑该专利的有效性时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问题时,法院或登记官(视情况而定)应考虑与完整说明书中要求保护的若干项有关的临时说明书的各自日期”。

  可见,依据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第13A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多项申请,且该多项申请之间技术上互相较为接近,或者是说彼此能够依据另一申请修改,则应当将多项申请合为一件申请提出。这样可以节约行政审批资源

 

  四、申请文件的修改

  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记载:“17.(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随时向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以书面形式请求修改其专利申请或说明书,包括构成其的附图,同时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修改方式包括放弃、改正或解释,并需说明拟作出的修改的性质和理由。(2)如果专利申请未被接受,登记官应确定申请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如果有的话)被允许修改。(3)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提出的修改的要求和性质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并且在第一次公布后的三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就该修改向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提出异议。(4)如果有提出异议的,登记官应通知提出修改请求的人,并应进行听证和裁决该案件。(5)如果没有异议,或者提出异议方没有出庭,则登记官应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如果有的话,允许该修改。(6)登记官在任何案件中作出的决定均可被上诉至政府。(7)如果修改使得要求的发明实质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请或说明书,则不允许上述修改。(8)提出修改一方的被允许修改的权利应是被确定的,存在欺诈的情形除外;修正文本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并应在所有法院和所有目的中被视为构成申请或说明书的一部分。(9)在侵权诉讼或法院撤销未决专利程序之前,本条不适用。”

  可见,关于修改的时机,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对申请人可以提出主动修改的时机给出了宽泛的范围。在申请人提供修改的性质以及修改的理由的情况下,随时可以请求以放弃、更正或解释的方式来修改其申请或说明书(包括附图)。关于对申请文件内容修改的范围要求,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规定:如果修改使得要求的发明实质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请或说明书,则不允许上述修改。也就是说,要求修改在发明实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小于或等于发明实质内容的修改才是被允许的。

 

  参考文献

  [1] 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 Patents and Designs Act, 1911[1]

  [2] 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陈洁,童晓晨,张晓默,吴洪雨,马驰

  [3] 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郝小燕,何婷婷,童晓晨,冯媛,张建宏

  [4] 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郝小燕,童晓晨,何婷婷,吴洪雨,张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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