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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法修改亮点评析

1

 取消申请基础的要求


此前,加拿大商标申请需基于打算使用、实际使用或第三国注册为基础提交。新法实施后,将不再要求前述基础。由此,以打算使用或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也无需提供使用声明(包括在生效日期后状态待定的商标),从而大大便利了商标申请人。


该修改与其他英联邦国家,如英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制度趋于一致。但需要提醒商标权利人的是,由于降低了商标申请的要求,相应的商标抢注也将变得更为容易。因此,商标权利人可加强商标监测管理,并及时提交商标申请注册,防止抢注。另一方面,由于此前加拿大申请要求对指定商品/服务有打算使用意图或已投入实际使用,因此商标权利人此前申请注册的范围可能较窄。但新法实施后,商标申请人可筛查原注册范围,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补充其他商品/服务的注册。此外,虽然取消了以上申请基础的要求,但加拿大仍遵循商标使用在先的原则。

 

2

 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在本次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商标”的定义扩展至“任何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由此,非传统商标如单一颜色、全息图、运动图像、声音、气味等,在具备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均可以获得核准注册。当然,非传统商标对显著特征的审查严格,如单一颜色商标申请需同时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以表明已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

 

3

商标申请注册需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尼斯分类


此前加拿大商标申请无需说明尼斯分类,仅需提交具体的商品/服务即可。自2014年修订商标法以来,虽然提交商品类别并非强制要求,但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一直在对已有的商标申请注册进行分类的工作。新法生效后,则明确要求需进行分类提交,包括新法生效后已提交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及续展商标。相应的,申请注册官费由此前的450加币(不限类别),调整至首类330加币,类别加项费100加币。

 

4

 取消商标联合的规定


根据原加拿大《商标法》的规定,相同近似商标需进行联合。一般审查员在审查中,会自动对相同近似商标作联合登记。联合后的商标需一并办理转让、继承等。但新修订的《商标法》取消了上述联合商标的规定。

 

5

 允许商标分割和合并申请


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申请将允许分割和合并。由此,若官方下发驳回或被三人提出异议,而仅部分商品存在冲突,则可通过分割的方式先行获得部分商品的核准注册。

 

6

  商标有效期缩短至十年


新法生效后,商标的有效期将从十五年缩短至十年。十年的有效期适用于自新法生效后注册的商标。新法生效前注册的商标仍为十五年的期限,但到期日在新法生效之后的,后续续展均为十年有效期。此外,续展官费将由原来的350加币(不限类别),调整至首类400加币,类别附加费125加币。因加拿大商标续展并无时间限制,因此若希望节省续展官费,即使商标十年后到期,也可在新法生效前尽快提交续展申请。

 

7

 简化变更和转让的文件要求


新《商标法》实施后,提交商标权利人变更或转让申请,无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除非官方另行要求。由此,将大大简化商标变更和转让的形式要求。

 

8

 增加了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的相关规定


加拿大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由此,国外商标权利人除单一申请方式以外,可考虑以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获得加拿大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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