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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一标多类申请真的可行吗

我国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标多类制度,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虽说给商标申请人减少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一标多类申请是否真的可行?

互联网的兴起,很多企业会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及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采取一标多类方式申请某商标,但是因某种原因在其中一类商品选择上错把非规范商品选上(即分类表并未列明的商品名称)。后经商标局审查,商标申请因非规范商品原因被要求补正,之后进行补正后仍未达到商标局要求,商标局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因为没有相应的分割制度,公司在三个类别的商标都会被连带不予受理。

上述问题还存在于商标异议制度中,若某公司同时申请三个类别的商标进入初审公告,第三方认为第9类的商标与其在先拥有的商标构成近似,遂针对该类别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公司再其他类别的商标同样会被无辜株连而无法先取得注册。 

目前商标法对一标多类与分割制度有具体规定:商标法第22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分割制度进行了明确,即“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初审通行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商标分割申请只能在商标部分驳回时进行,其他任何程序都不能进行分割,随后商标局在2014年8月份公布的关于商标分割的公告中也明确规定“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而且仅适用于部分驳回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解读:上述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商标分割只能在部分驳回时进行。那么问题来了,除了上面我们列举的补正、被异议时不能分割,会直接导致株连无辜外,商标在采取一标多类注册成功后,想要转让部分类别也不能实现,而且一标多类注册的商标,在到期续展时,都不能放弃部分类别,只能全部一起续展,要么就另外付费对部分商品进行注销。据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会如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商标审查工作的方便以及相应软件开发的方便。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尽管一标多类制度最初被大家看好,并被大家寄予厚望,希望不但能够与国际接轨,而且能够直接减少申请人的手续办理时间,节约政府和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但实际效果却远远未能达到,从目前商标局的做法来看,其目的应该是不鼓励一标多类。而从实际效果来看,一标多类确实也已逐步成为鸡肋,没有申请人愿意采取这种方式。

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要么就不采取一标多类方式,要么就等待商标局着手完善分割制度,但从目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来看,要再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建议大家还是暂时还是用“一标一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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