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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务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梁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由此可以看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基于实用艺术品的上述特点,在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主要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以下分别对三部部门法在实用艺术品方面的情况作简要分析: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
由于实用艺术品同纯美术作品、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工艺美术作品不易区分,所以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未将实用艺术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用艺术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999年,瑞士某公司因玩具积木侵权将天津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天津某公司侵犯瑞士某公司著作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虽然引用了《伯尔尼公约》。依据该公约第二条之规定,公约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中国负有保护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义务。但是从中不难看出:因为实用艺术品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所以一旦实用艺术品中除去实用功能之外仍能独立存在的艺术造型(即艺术性)的部分被他人非法复制,即可确认侵权。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所以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利将进入公众领域。
为了避免自己的独创设计进入公众领域,现在通常是将著作权中的图案在相关商品上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例如:英国著名童话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在1902年至1913年间创作了彼得兔等一系列童话故事,并亲手绘制了童话故事中的所有插图。毕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43年去世。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其创作的童话故事和插图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为了避免其角色图案进入公有领域,沃恩公司于1994年10月将该系列故事中的角色包括“彼得兔”及多幅插图在中国申请了商标注册。并于2003年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侵犯该公司商标权为由向西城工商分局投诉。被投诉人受到相关主管机关开出了35万元罚单,并被没收未售出的2.3万册侵权图书。
基于以上原因,不建议各公司将著作权保护作为实用艺术品的主要保护方式。

实用艺术品的专利权保护
几乎所有的实用艺术品都包括:“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并通过这三要素的结合的设计,给人以视觉的美感,从而激发消费者的积极情感,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达到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好社会效益的效果。所以,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指出:“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这表明: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式样,强调的是产品的外观,受专利法保护的也是产品的外表 (即外观设计)。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相片所反映的内容为限。判断侵权与否,只要使用的外形与图片或相片反映的内容相似或相同,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产品本身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同样的外观设计如果用于《专利外观设计分类表》上不同类别的产品是完全合法的。例如:权利人仅将一只独创设计的小猫形状在手表(第十类)申请外观,他人完全可以将此小猫形状用于文具(19类)、玩具(21类)、手电筒(26类)、烟缸(27类)等商品,而不侵犯设计人的在先权利。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一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的要求。如果设计人在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可以得到该外观设计的权利证明,但是这将是一个有瑕疵的权利。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会因为对方当事人举证而被无效。所以,如果设计人希望通过外观设计得到保护,就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外观专利申请。
与《著作权》的保护相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该项外观设计将进入公众领域。
基于实用艺术品在专利保护方面的以上特点,笔者认为:企业在所有产品投放市场前,产品销售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外观专利申请并不妥当。建议企业将部分主要产品在相关类别进行申请,其他产品考虑以其他方式进行保护。

实用艺术品的商标权保护
实用艺术品作为进入流通领域后一旦成为商品就具备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基础条件。商标作为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权。实用艺术品若通过商标进行保护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商标也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在先权利人需要在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注册才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
虽然商标权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只有十年。但是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之处在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所以如果一个品牌(图形、文字)需要长期使用,理论上将:商标保护的期限可以无限的延长。
为了处理商标假冒、仿冒问题,各级工商均设有商标广告科、公平交易局、经济执法检查大队等机构。在出现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工商查处、法院诉讼多种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实用艺术品进行商标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并且在维权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建议经营实用艺术品的企业以商标注册为基础,以具有针对性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著作权登记工作为辅助,全面建立有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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